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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贴]局长与校长谁大?----兼论现代学校制度问题
 
作者: 冯东 发表日期: 2005-01-23 复制链接 收藏

局长与校长谁大?----兼论现代学校制度问题


来源:上海教育论坛


 局长与校长究竟谁比谁大,这似乎是一个没有必要比较的低级问题,当然教育局长要比该教育局所辖区域内的学校的校长大。这个世界上有些常识问题是不需要花脑筋寻问的,就比如说,到底是太阳亮些一些还是月光亮一些?你根本就没有必要问,而你一旦问了,别人一定好奇地注视你半天:这个人是不是有病?
  
  同理,局长与校长谁大就属于一个低级问题,凡对常识发问的,一定是个“白痴”了。可是,经常会有一些“白痴”问出类似“太阳明亮还是月光明亮”之类的傻问题来,提问者除遭人白眼外,或许有可能会博得一笑,因为提问者傻而且可爱,当他问得越认真,就越傻得可爱。提问者傻而且可爱,当他问得越认真,就越傻得可爱。对自然物问题的解答不伤及所有人,也不伤及太阳或月亮这两大自然物,所以提问者傻而且可爱。
  
  如果一个孩子问他的母亲:到底局长大还是校长大?那么这个孩子一点都不傻,而只是可爱了。母亲抚摸着孩子的头告诉孩子:当然是局长大了!一个局长要管着好多好多校长呢!孩子可能接着点点头,也许心里会决心将来当个局长。而母亲也算是对孩子进行了生动的理想教育了。瞧,提问和解答均没有害处,温馨得很呐。
  
  然而,要是现在,由一个现职的校长提出了这个问题:到底是局长大还是校长大?那么这个校长也许是吃了豹子胆了,也就不是傻和可爱之类与人无害的了,他简直就是鲁莽和大逆不道。
  
  今天,我就提了这个问题:校长和局长哪个大?不是出于鲁莽,而是希望质疑一些非正常的“常识”问题,或许能找出一种新的让局长和校长共事的方式,这种方式将有利于教育而不是有利于掌握权力的人。因为由一个校长来提这个“颠覆性”的问题,而不是由校长和局长之外的第三者来提,那么对我这个校长来说一定是有风险的,哪一个成年人对常识发问会不冒风险呢?但是由我来提这个问题是合适的,那是因为:
  
  1、我是一个另类,老提出一些与别人不同的观点来,而且我的一些观点之所以虽符合逻辑但却不能被一些人接受,就因为我的观点在为逻辑服务的时候往往忘记为即得利益者服务了。幸运的是,因为另类我才被评上“上海市十佳青年校长”的,而保持另类将是我维护这一荣誉的必然选择。
  
  2、我的职业痛苦,并非来自我所任职的学校的师生,我与他们情真意切如同鱼水般,说实话,我至今依然决定忍受职业痛而未弃冠而去,不是我对校长职位的贪恋,而是因为我有对他们未竞的承诺。我的职业痛苦来自于事先未明的干预和不可预测的突变,而干预与突变总是那么强烈地妨碍我正常地履行职责,使我与这所学校如同小船,虽船本身结实耐用,而大海的无法估算的波澜,总会使最牢固的船体侵覆。
  
  3、我对做人的尊严和自由的看重,远远超出了我对身份地位和肉身健康的爱惜。我藐视除人的尊严和自由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外部事物,捍卫尊严比捍卫地位与健康高尚得多。我对所谓权威的挑战的根本动机,也许不在我对教育理想的追求,而是对我作为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本能的维护。“士可杀不可侮”的来自远古的知识分子的“迂腐”,已如同我的血液了。
  
  好了,情感性的铺垫就此打住,以下开始恢复理性,具体比较一下局长和校长的大小问题。二十四小时前我心潮澎湃,此时,我在青岛海边,那水天一色的蔚蓝,叫人如此宁静……
  
  
  虽然可能局长的个子或者是脾气往往要比校长大些,但大家其实都知道,一旦是将局长与校长相比较的话,比较点一定是在“权力”上,也就是说局长的权力比校长的要大,这种权力叫做行政权力,行政权力一贯是自上而下的,因此,在政府的行政体系中权力一直是依*等级制而存在的,即上级指挥下级,下级服从上级;上级考核评价下级,下级则对上级负责;上级对下级发布命令提出工作要求,而下级则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以令上级满意。为标明权力大小以保证行政系统上下有序,政府内安排了厅局、处、科、股等等级别,是告诉政府公务员们,切不可越位,一旦越位则政府一定低效无能,因此,行政系统内对越位的官员从动机到行为上一律是打压的,“服从”也许是公务员的天职。也因此,最按部就班地执行命令与规章的公务员是最优秀的公务员。而公务员中的那些个性强、想象力丰富、创造力强(创造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现有秩序的一种破坏)等各色人等,均将失去升迁的可能。一个政府如果由个性强、想象力丰富、又极有创新欲望的公务员们构成的话,这个政府对民众是有害的,这会加剧政府人治的可能性。
  
  假如说,局长和校长都是政府官员(公务员),那么因为局长的行政级别高于校长(一些县级市的教育局长的行政级别要低于辖区内省级重点中学校长),那就表明,局长比校长权力大。比如上海市徐汇区的教育局长是处级干部,校长则是副处级或科级,那么徐汇区教育局长的权力比校长高。如果这个“假如”是真实的,那么以下现象都是正常的:
  
  1、局长向校长发布命令,或对校长提工作要求,校长理解的应不折不扣地执行,不理解的话也必须忠实执行。
  2、局长指导校长工作,听取校长工作汇报,接受局长表彰或惩罚。
  3、局长召集校长开会,不管校长愿不愿意,无论校长正在何时何地干何事,都应随叫随到,不得迟到早退缺席。
  4、校长向局长汇报行踪,如外出需经局长批准,即使是双休日,因为校长必须随时待命。
  5、校长按局长布署,接受教育局的各项考核评比检查验收,即使不愿意也要接受。
  
  我们将局长和校长作为上下级来看待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,因此,上述五大不完全罗列的现象也是不容质疑的。
  
  可是,那些十多年前或者此时还天经地义的事,正成了教育改革的巨大阻力。为消除由不当的权力关系所导致的一系列积重难返的问题,现在正被希望通过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来加以解决。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“确保学校的法人地位,保证学校依法自主发展”,而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过程中,最难以调整的就是局长和校长的关系,当局长并不比校长大的一天真正到来的时候,最难接受这个结局的不是校长们,而是局长们。
  
  法律将是一种调整和建立局长和校长新型关系的准绳。局长所代表的是一种政府的行政权力,这种权力将被法律严格限制,法律对行政权力限制到不能伤及学校的权利。同时,法律赋予学校办学自主权,这一自主权是学校的根本权利,校长作为法人代表正代表着这一权利,并有责任依*法律维护这一权利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权力的侵犯,包括不受局长所代表的行政权利的侵犯。
  
  所谓“权力”,是指挥和支配他人的力量。德国的韦伯把权力定义为:在社会交往中,一个行动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可能性。权力是一种强制力,权力总要导致对权利的伤害,因而法律正是要从保护权利的角度出发,防止权力泛化,并对权力实行有效监控。从人治走向法制,就是一个对权力越来越看管得紧,而对权利越来越尊重和维护的过程。这对享有权力的局长们来说,绝不是个好消息。没有一头“猛兽”是喜爱笼子的。
  
  那什么是“权利”呢?权利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,它是指特定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,依法直接拥有的或者依法与他人设定的,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可能性。权利之所以要受法律保护,正是因为权利可以轻易地被权力践踏。
  
  因而,以下倒是一个常识:凡法律规定,权力人才可以去做;凡法律没有规定的,权利人都可以去做。这条常识包含着“法治”的要义: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公布出来的规则的约束,这种规则使每个人都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测、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物。一个法治社会是主张“权利至上”的,而人治社会则“权力至上”。
  
  现在,我可以下结论了,局长和校长谁大?答案是“不可比”,因为局长代表政府权力,校长代表学校权利。当局长因为滥用权力而侵犯学校权利,学校将局长告到法庭的时候,又到底是局长大还是校长大呢?
  
  接着我们再来看之前我举到的五个不完全的例子:
  1、局长随意发布命令而不尊重校长的意愿?可能校长会告诉局长:你的命令不符合学校利益。
  2、局长指导工作而校长汇报工作?可能校长会说:我是学校教育和管理专家而你不是。
  3、局长召集校长开会?校长可以说:对不起,学校正忙着。
  4、校长向局长汇报行踪?校长可以说:我可以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我自己。
  5、局长检查评比?校长问:有法律依据吗?
  
  瞧,现代学校制度下的校长比前现代学校的校长敢于说“不”了,那还了得?!局长都管不了校长了,那要局长干嘛?
  
  不,不是那么简单的事。现代学校制度下,学校内部各种关系也受着法律的制约和调整。对外,校长代表学校权利,但这种权利也受到法律的制约,而且校长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,即有多大的权利就有与之匹配的义务;对内,校长管理学校时拥有职务权力,校长行使权力时,也必不能侵犯教师的权利,而代表教师权利的工会和教代会对校长权力形成制约。现代学校制度也许对掌握权力的校长也不是好消息。那是不是对教师是个好消息呢?未必,对校长,教师因为现代学校制度,他们的权利(尤其是教学自主权)得到了维护,但这些权利都有与之匹配的义务,绝不轻松;对学生,教师代表权力,这种权力同样要受到制约,谁来制约?家长和学生。
  
  由此推论,现代学校制度的目的正是要使家长和学生最终受益。不是说以学生为本吗?校长和老师对学生负责而不是对局长负责,这就是以学生为本了。
  
  以上我所有的话其实都在痴人说梦话,我们教育界铺天盖地嚷嚷着依法治教、现代学校制度,可是,至我们还没有人比过局长和校长的大小,甚至将局长大于校长当做常识,实在令人悲哀。应然与实然总是那么大差异,而我们已习惯于容忍宣称的与实行的不同甚至相反。如果下列迹象不出现,那么,嚷嚷将永远是嚷嚷,而不会是真实:
  
  1、校长组织。权力从来不会自动退出的,权力的退出需要“比局长小的”校长们权利意识的觉醒,校长代表学校利益,这也许应该是校长最大利益。但是,一个校长是渺小的,小小的校长要成为一个利益集团,成立校长的权利机构,由这一机构依主张学校和校长的权利,有共同利益的代言人,到那时校长才真正不小。
  
  2、校长任用。校长取悦于局长是校长的宿命,即使局长的权力受到有力的限制,只要校长依然由教育局任命,那么校长也只有取悦于局长这一条道了。我从2000年起任职北郊学校校长,是由教育局党委任命的,教育局党委组织科长宣读一下教育局党委文件就算任命了,我不知道哪一天教育局党委又任命我到哪里去任职,或无职可任。干部们被告知要服从组织安排,只可以表态服从安排,却不可以表态说不服从的。而所谓的组织其实主要是若干足以代表组织的权力人物。自此,人如浮萍般无法预料自己的前途和命运。绝不是你努力工作就有升迁机会的,比如我一个小错误不断不那么听话的干部,远远不是一个成熟的干部,前途更难以预测。那么在这种情势下,你是让领导满意重要呢?还是让教师满意重要?也许一个所谓成熟的干部既要让领导满意,又要让教师满意,可我一个才当了四年校长的年轻干部实在做不到两全的。目前让更多教师满意我,光维护着学校的利益这一件事就够我殚心竭虑了。可或许光让领导满意更省事也未可知。
  
  3、校长考核。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校长业绩?在教育局尚无成熟的评价方案出台前,听话,或者驯服于权力的校长在局长眼中地位高,更受重视,也就会得到更多更好的回报。中国人讲究揣摩领导意图,大抵是说,要顺着领导意图从事,成功才有把握。而要按领导意图行事是需要特殊才能的,绝非我等一介书生所能领会的,因而每每失宠也是必然。可困难的事,在校长头上有好多领导,一个局长有一个意图,换一拨领导也许换一拨意图,仕图之险恶可想而知。
  
  4、校长职业化。为什么要让校长职业化比如何职业化更值得讨论。提校长职业化比提校长专业化更有意义,是因为一旦校长被认为是一个职业,那么意味着校长与政府之间将是一种被雇佣和雇佣关系,这就使校长和局长成为两个平等意义上的法律主体,互为权利义务关系。校长与教育局签定一定年限的工作合同,履行某些义务并出售自己的劳动,同时享受应有的权利。校长有选择任职学校或区域的权利,而教育局也有选择校长的权利。而一旦双方讨价还价签订了工作合同之后,双方诚信履约,校长自主办学,并为自己的办学后果承担责任。局长只需依法提供法律所规定的资源保障并对照合同监督检查即可。让校长不再成为局长的附属物和下级,这是提校长职业化的真正目的。
  
  5、法律制度与意识。权力人的操守可信吗?比较法学专家达维德说:“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。他们对法律制定些什么不感兴趣,更不愿站到法官面前去,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,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原则。他们也不要权利,要的只是和谐和和睦相处。” 在不讲法的时代,人们依赖于根本无法确定的情理,而掌握更大权力的人,即使其行为不符合情理,人们也只能为生存计,不去计较,几千年来形容委琐、委曲求全已成为本国人的人格特质,而终于影响到了国格和国家兴衰。人们抱着希望活着,希望清天出现,希望好皇帝能令政治清明,希望好的上司在运用手中权杖时能入情入理。但是从来权力一旦不受严格控制就会导向极端腐败和恶毒,为防止权力导致的恶化,我们不停地要求掌权人要有操守,然而我对任何人的操守,包括我自己的操守都报怀疑态度,人类实在不能漠视人性中隐藏着的恶,恶一旦没有羁绊,则会如洪水猛兽。法律不那么寄希望于人的操守,法律假设掌握权力的人也是一个普通人,一个会犯错误的普通人,并不因为他成了局长、市长就会是一个道德圣人了。因而,也许不是操守,而是法律制度,让人有操守,也让人的行为更符合情理。
  
  假如具备了上述条件,也许现代学校制度才见了端倪。而现实,却不能不令我失望。
  
  我基本上比较完整地陈述了校长和局长的关系问题,而且几乎服膺于理性之下,我相信人们读到这些文字不会产生别的联想,比如:郑杰正在于某某领导关系不好等等。我不希望任何人揣摩我除了对真理的热爱之外的其它动机。我觉得这一点十分重要,因为我正着手写学校党政关系的文章,一旦把我新的文章视为是反党动机的产物,那我的罪名比反局长大得多了。
  
  另外,我希望包括局长在内的所有教育从业人员都可以讨论这个问题,都来比较一下校长和局长的大小问题,校长和教师的大小问题,教师和学生的大小问题,在比较大小的时候,千万让自己理性了才发言,不能搅裹着私人的情绪。去找一个安静的不受打扰的地方,比如青岛,那是一个讲逻辑的地方,也是一个给人勇气和力量的地方,因为有蔚蓝的海天一色。
  
  写完这些文字以后,我非常坦然了,坦然是因为我发现自己真的做好了准备去承担。我想引用美国的著名法官汉德的一段话作为结束,我们会发现他比我更傻:
  
  “我常常怀疑,我常常怀疑我们是否把自由和希望太多地寄托在法律、法院和宪法上。请相信我,这是一个不能实现的希望,一个虚妄的希望。自由生长在我们每个男男女女的心中。如果它在我们心中死去的话,那么没有法律能够拯救它,没有宪法能够拯救它,没有法院能够拯救它。”   

 
欢迎到 冯东 的个人主页看更多内容阅读全文 (1392) | 回复 2 | 推送
nxplluohr 2007-06-30 20:14 回复:  
有深度。值得一读。
农增东 2006-02-17 12:14 回复:  
观点真的很另类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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